中行新疆3分支违法共被罚100万

2020-07-29 15:52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155

        北京7月28日电亚洲网北京7月28日电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的关于行政处罚的书面决定(新外汇检查处罚(2019年)第2号-4号)显示,乌鲁木齐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乌鲁木齐支部和中国乌鲁木齐市腾飞东路西红东路建设分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乌鲁木齐支行和乌鲁木齐市腾飞西红洞路建房分局(简称"中国银行")在乌鲁木齐市有违法行为。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罚款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96.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收入213.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3.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罚款4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46.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对他处以40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46.38元。

        

        新的外汇检查处罚(2019年)第4号和第5号表明,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在办理货物贸易外币收款和向境内个人非法购买外国保险款项方面没有履行审计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货物交易中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外币票据收取违法行为处以200000元罚款。针对境内个人非法购买境外人寿保险支付外汇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35.69元。

        

        据中国经济网统计,中国银行三家分行共被罚款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96.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

        

        (一)办理往来帐户资金的收支,不合理地审查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二)违反有关规定办理资本账户资金的收付工作

        

        (三)违反有关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的全面岗位管理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责任编辑:fafa
分享到:
0
【慎重声明】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中华健康新闻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